上海对企业裁员定“规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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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0:57 东方网-劳动报 |
本报讯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针对上海部分单位随意对待人员分流的现状,本市有关部门给用人单位定了“规矩”:凡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未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据上海劳动力市场分析,目前上海分流富余人员的力度较大,这既表明上海的劳动力市场相当活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海部分单位对人员分流有一定的随意性。为此,有关部门要求必须适当控制国有企业减员速度,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辅业剥离、拓展业务的空间,不要轻易把职工推向社会,减员程序必须规范化。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企裁员方案应当在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同时,凡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未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企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另外,为了切实防止企业单位发生随意裁员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将建立严格的考核、检查制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