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受众与广告者的“博弈”需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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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0:55 人民网 |
“你泡了吗?泡了。你漂了吗?漂了。”雕牌天然皂粉的这一广告播出后,引发诸多消费者不满,主要认为这则广告打了情色广告的“擦边球”,让人联想到很不健康的内容。尽管纳爱斯集团市场部觉得“比较冤枉”,而且调查证实“该广告由于有生活基础,消费者对广告的理解十分到位”,但还是决定在10月底前彻底改头换面,用新的产品形象广告代替这一有争议的广告。 该企业所表现出的对消费者意愿的充分尊重十分可嘉、可取,虽然他们未必认同消费者对其广告的评价,甚至不排除消费者的理解纯系误解与曲解。这就是市场经济,一种商家十分在乎消费者评价、尊重消费者意愿的经济。这种“在乎”和尊重,不仅仅限于产品质量本身,还包括产品促销过程中一系列的“副产品”,尤其是精神副产品。 对诸多格调低俗、牵强附会、甚至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灵污染和误导的大量劣质广告,人们的诟病已有时日,雕牌天然皂粉广告也许还算不上典型。然而,看电视早已成为城乡居民必不可少的生活内容,只要打开电视,各频道尽是乱插乱播、狂轰滥炸、引人不快的广告,谁能有什么办法?假如把这种现象看出是文化传播,那么它便是一种“文化专制”;假如把这种现象看出是一种商品交换,那么它便是一种“强买强卖”。 市场是商品交换或有形或无形的场所,而交换双方(多方)其交易过程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博弈”过程。“博弈”的核心是冲突对抗条件下的最优决策,它起码应具备商业伦理意义上的如下内涵:交易是等价、公平或基本等价和公平的;交易各方是充分自愿、自由的;由于交易各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于是形成利益冲突,因此必须在各方利益、意愿的相互兼顾、制约中达到某种平衡。 广告无疑也是一种市场,而且在中国是举世无双的偌大市场,由广告受众和广告发布者构成交易的市场主体。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作为交易一方的广大受众,根本无法与广告发布者之间形成“博弈”的局面。起码说,受众的接受意愿、对广告产品的评价,无法得到广告发布者的充分尊重,甚至可以根本不予理睬;而且,受众所获得的广告实际受益,根本究无法与所花费的大量时间成本和“不愉快”成本实现对等。 纳爱斯集团市场部在未受管理部门强令干涉的情况下,仅仅由于消费者批评就决定撤换自身甚感满意的广告,应该说这是当今广告市场的一个例外。或者说,它也许是受众与广告发布者形成市场“博弈”局面的一缕“曙光”。问题是:完全建立在广告发布者商业道德自觉基础上的这种“博弈”,能够靠得住吗?没有对市场强势一方、主导一方的硬约束,没有“博弈”的规则,没有作为“博弈”裁判者对市场交易现状的适时掌控,不可能形成受众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真正的、持久的、有序的“博弈”局面。 受众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博弈”亟待建立规则。这种规则,起码应包括以下若干方面:其一,建立广告内容(创意)是否健康、有益的道德文化甄别标准。这类标准在操作中也许难以把握,甚至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颇有理”的僵持局面,但在充分的市场民主的前提下,多数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就是最有说服力的标准。其二,广告什么时候播、播多长时间,不能仅由广告厂家以及媒体自己单方面说了算,而应充分听取广大受众的意见,并在达到广告受众利益、意愿与媒体、商家利益“博弈”平衡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动态的播出规则。其三,建立受众投诉渠道和对违法播出者的惩罚机制。正象消费者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其它消费利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依据《消法》进行投诉和索赔一样,对某些违反《广告法》和其它广告市场“博弈规则”的媒体或商家,受众有权力、有渠道、有机会进行投诉和索赔。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