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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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3:3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根据青岛市沧口区人民法院(1991)沧法水民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青中法民上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权内容,为切实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郑重声明,现存于青岛市李沧区城乡建设档案馆的证号为(一九五二年)字第08582号的原山东省土地房产所有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阎秀珍200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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