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处长私签合同主管单位承担责任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7:5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我是沅江某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于1998年与湖南省某学院后勤处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勤处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后勤处处长签了名,并加盖了学院财务专用章。1999年,该后勤处长被“双规”,学院以没有授权该后勤处长签订合同,是该处长个人利用私刻的公章签订合同骗取货物为由,拒绝承认该合同有效,拒不给付近16万元货款,并认为后勤处长涉及诈骗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司法鉴定,合同上后勤处的公章是真的。该合同是否有效?此事该如何处理? 沅江 李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同一法人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应分开审理。此案中后勤处收到货物后,后勤处长是否将货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涉及经济犯罪,属另一法律事实,与后勤处和物资公司之间的买卖无关,故本案不应移送公安机关。后勤处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与物资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此,后勤处有明显过错,学院作为主管单位应对后勤处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物资公司明知后勤处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而与之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刘大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