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借款被岳母当天卷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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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江门讯 (记者张则友通讯员吴耸、郑洋洋)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结了一桩耐人寻味的案件:老公用私人别墅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却被早已有离婚意图的老婆卷走。经查证,法院认定银行在履行借贷款合同时,交付方式有明显不当。判定解除原、被告双方《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已支出的借款及利息可另案向提款人追偿。 老婆带着孩子“失踪” 据悉,2002年10月18日,开办建筑机械厂的私营业主原告余某,同某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以原告自有的江门市江海区北龙湾里的私人一幢别墅做抵押,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工厂扩大再生产。双方指定借款金额划入余某在该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同时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但是,该银行却没有将15万元借款划入双方指定的账户,而是划入另外一账户;而且在同年10月21日,将该存折交给余某的妻子陈某签领,结果导致同日由陈的母亲欧某将15万元全部提走。不久,早有离婚意图的陈某带着孩子“失踪”。余某随后多次要求银行支付借款或解除合同,但是银行以借款已被其妻子提走为由拒绝支付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闹上法庭。 被告银行答辩称,该行已将15万元的借款,划入账户,并将该账户的存折交给了余的妻子陈某,相信陈有代理权,且代理行为应属有效。所以不应再次支付借款,银行已履行约定,不应解除合同。 法院判解除双方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内容是公平合理的,是有效的借款合同。银行已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义务,将15万元借款划入双方约定账号中。 但是银行在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取款的凭证存折交给被告主观上认为是有代理权的原告妻子陈某;没有严格执行银行《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此导致在未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取款凭证存折上的贷款被他人提取,使原告无法对该贷款进行支配使用,侵犯了其对贷款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剥夺了其支配权。 被告在合同履行中的交付方式上有明显不当,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银行已支出的借款及利息损失,可另案向提款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