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新娘疑患艾滋 准新郎有无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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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09:0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天府早报》报道,日前,恋爱了两年的香港市民梁永浩与四川“艾滋姑娘”周小燕,携手来到四川省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据称,一待手续齐备,他们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四川省首个被允许结婚的“艾滋家庭”。问题是,周小燕的的恋人至今仍毫不知情。那么,该谁来保障他的知情权呢? 惊变 新娘查出疑患艾滋 23岁的周小燕家住川东农村,2001年在深圳务工时,经人介绍与来自香港的市民梁永浩相识。这位现年37岁的男子原籍广东,1997年与结婚5年的原配妻子离异,后来到深圳一家电力公司供职。他俩交往一段时间后,很快坠入了情网。 9月22日,两人来到省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登记员初审认为符合结婚法定条件,要求双方到指定的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第二天,医院的检查结果全部出来了,上面显示,周小燕“发现患有传染病,且正在传染期内”。这是什么样的传染病呢?医生在没有任何旁人的时候告诉小燕,她的艾滋筛查实验呈阳性,需到省疾病控制中心复查确诊。小燕吓了一跳,她请求医生不要把这一情况透露给男友。当她得知将被送去复查时,趁人不注意溜之大吉。 两难 医生该不该告知新郎 报刊上关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让小燕看到了结婚的希望。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我们等到国庆以后再办证吧,那个时候手续简单得多。”她向男友说。 前天下午,当小燕及恋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时,婚检医生也在面临着选择:是否应该把小燕的病情告诉梁永浩?如实告诉有“侵犯小燕隐私权”的嫌疑,说不定还会拆散一对“鸳鸯”;不告诉吧,又觉得良心上不安。 这时,婚姻登记员一个意外的发现救了驾:小燕的身份证号码有几位数是后来手写添上的,与户口簿上的内容不一致。“对不起,你还得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去一趟。”他俩惋惜地离开了,临走前,两人表示,立即回川东办好身份证,不日再来领结婚证! 争论 艾滋病人能不能结婚 周小燕到底能不能和梁永浩结婚?各方说法不一: 四川省民政厅主管此项业务的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找出了《婚姻法》字字推敲良久,才艰难地说:根据新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他们去做婚检,但工作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应当作出慎重提醒。如果两人一致同意不去,而且在结婚声明时确认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民政部门没有权利不发证。而且卫生部门至今没有将艾滋病确认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学教授赵小平认为,保健院应当将小燕的情况告诉梁永浩。登记机关得知此事后,也应该对梁永浩说明检查结果。此外,卫生部门应尽快确认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说,“我们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卫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该患者提供检查结果,并要求其到省疾控中心接受进一步确诊,同时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给他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前往疾控中心,卫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专家说法 应否婚检法规有冲突 “结婚涉及到4部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表示。根据相关条文,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检证明,而艾滋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建议,登记机关也不应办理结婚手续。 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得知病情的婚检机构和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将周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否则只要造成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周小燕没有如实告知而导致男友染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陈双全说,婚姻登记条例属行政法规,取消了强制婚检,而母婴保健法属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婚检,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据悉,四川省人大已向全国人大正式提出请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