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要对策不如向法律要对策(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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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10:38 南方都市报 | ||
新《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教育部7号令则是部门规章,从两者的关系看,前者为上位法规,后者为下位规章,根据《立法法》,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因此,当下位的部门规章与上位的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下位规章应该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既然《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那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不得阻挠符合规定的在校大学生结婚。面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到底是顺应潮流,依法治校,还是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对习惯于按上级指示办事的一些人来说,就成了一个问题。 我们向上级部门寻求“对策”,说明我们对依法治校还心存疑虑,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教育部门面对新问题、新情况,预见性、主动性不够,过于患得患失,过于考虑其消极后果。 梁勇(湖南 教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