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欺诈促销市民被迫“中奖”(新闻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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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09: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案情陈述] 今年5月19日,南京市民纪女士路过新街口某商店门口时,一青年男子突然塞给她一张“优惠券”,声称凭此券可以免费获得一件高档衬衫。正在她犹豫不决时,身后一女子(托儿)从那男子手里拿了一张“优惠券”后,果真从店内取走一件衬衫。纪女士顿时疑虑大消,进了该店,但就在她拿到衬衫准备离开时,被几名彪形大汉团团围住,要求她拿出100元钱参加摸奖活动。纪女士看他们人多势众,连忙掏出100元递了上去。一男子瞟了一眼钱上的编号后,又称这张钱上的编号后三位数正好中了他们的奖,她还可以凭此号码在店内优惠购得一双男式皮鞋,在不买鞋就无法脱身的情况下,纪女士被迫掏出88元买下了鞋子。 后经警方调查,这家店主黄某在此后的短短数日内,以中老年妇女为作案对象,采取同样手法实施欺诈促销数十次,共计获利3000余元。 [市民说法] 南京茶亭小区的吴宝刚:我也曾碰到过这种骗局,黄某的行为太恶劣了。为了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黄某采取一系列欺诈手段,误导上当者进店购物。另外,他还雇用托儿诱骗被害人入店,以威胁手段,变相强卖商品,从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规则上看,他已违反了规则,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认为:黄某及其雇用人员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害人纪女士等人的购物是一种被迫行为,而非自愿行为。这是认定本案的关键所在。尽管被害人基于黄某等人的欺骗行为作出了相应表示,但她们接受“优惠券”进入店内或参与“摸奖”,并不必然引起其钱财的损失,她们最终买下商品完全是因为商家暴力威吓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至于黄某等人先前的欺骗行为,只是在为其进一步强卖商品找借口和创造条件而已,自身作为辅助行为不单独为罪。 黄某获得100元钱的行为,不能与其他行为孤立开来,而应整体看待。一方面是之前赠与行为的延续,即衬衫与100元形成交易对价,另一方面是之后参加摸奖的前提条件,按照强迫交易罪适用理论,交易双方交易范围应合法正常,并不得超暴利交易。 本报记者 殷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