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检察官专查高官(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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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8:43 环球时报 | ||||||||||
立性和权威性。赫顿称:“一切都由我来决定,我觉得有关系、有必要进行调查的,我就进行调查。而且我也要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不想秘密工作。” 在赫顿主持的调查中,到目前为止,英国政府联合情报委员会主席斯卡利特、国防大臣胡恩和首相布莱尔先后出庭作证。特别是布莱尔8月28日的作证,使凯利案的独立调查达到高潮,布莱尔本人也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二位在任上接受司法调查的首相。 美国总统布什的处境同样不妙,近日来,美国参院早有人提议,“特工门”事件涉嫌白宫高级工作人员,得动用独立检察官制度,对身处“特工门事件”中的布什进行彻底调查。 独立检察官制度是怎么回事 西方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是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美国是在1973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调查后应运而生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排除政治干扰,更有效地反对政治腐败。由于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当时美国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总统黯然下台,也使独立于行政、检察系统之外的特别检察官名噪一时。“水门事件”同时也提醒美国民众和国会,有必要对总统的权力采取司法手段进行控制和监督。到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道德法》,把独立检察官制度正式确定下来。依照该法,独立检察官的权力很大,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诉讼权、调查权和传讯权等。尽管这只是一个临时职位,但在理论上,他可以运用一切财力和物力,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最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一查到底。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法》有效期为5年,它先后于1982年和1987年经过一些修订后,由国会重新通过。但该法在1992年至1994年曾一度失效。国会于1994年又一次通过《独立检察官延期法》,该法最终于1999年6月30日再次到期,后未获延期。 独立检察官制度21年的实践 1979年,美国司法部长贝尔任命了保罗·卡伦为特别检察官,就对卡特总统家族的两项指控进行调查。一是卡特兄弟与佐治亚州国民银行之间进行可疑贷款交易,二是所借资金可能向卡特竞选活动进行非法转移。卡伦的有关起诉决定起初受到了司法部长贝尔的审查,但在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下,贝尔无奈接受了卡伦的意见。最后,卡伦的报告澄清了卡特总统和其兄弟存在任何非法活动的诬告。 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司法部根据《独立检察官法》共处理了52宗案件,其中38个案子在调查初期就被中止,原因包括涉案官员不归该法管辖范围,或提供的情报不具体、不可信等;有14个案子完成了初步调查,但最后只在其中的3个案件中任命了独立检察官。 1986年,“伊朗门”事件在美国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独立检察官劳伦斯·威尔斯经过数月的调查,对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波因德克斯特和他的助手诺思中校等人提出数项起诉,共花费3500万美元。 1993年,美司法部长雷诺任命罗伯特·菲斯克为独立检察官,对克林顿总统涉嫌卷入白水土地交易事件展开调查。1994年8月,斯塔尔被任命为独立检察 官,接替菲斯克继续调查白水事件,并于1996年开始调查“档案门”事件,最后于1998年扩大到调查克林顿对琼斯的性骚扰及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等。 此外,从1994年到1998年,美国的独立检察官们还分别对农业部长麦克·艾斯皮、住房部长西斯内罗斯、商业部长布朗、内政部长巴比特和劳工部长赫尔曼等人的一些指控进行调查。 独立检察官制度争议很大 纵观200多年来的美国历史,司法部长一直拥有任命独立检察官,来调查高层官员非法行为的权力,但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的保护,独立检察官就有可能被随意解职,就像当年考克斯发现尼克松卷入水门阴谋后被解职那样。因此,该法案对握有极大权力的美国总统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 世界上什么事都是有利有弊的,独立检察官制度设立至今,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难以被约束的权力,导致这个制度像一个难以驾御的怪物,也极具破坏性。 经过21年来的法律实践,特别是当年斯塔尔对克林顿性丑闻案的大调查给美国人造成的印象很不好,美国人不满克林顿,更不满斯塔尔。每次民意调查,斯塔尔的声望都是最低的,但他不在乎,因有“独立检察官”这块金字招牌保护他。1999年当该法到期时,国会经过长达数月的听证会后,一致认为该法的实践已失败,到了它“寿终正寝”的时候。连风光一时的斯塔尔本人也坦承,这种制度是“企图在现行的三权分立制度中强行加入第四权”。 如果细数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具体弊端,大致可以总结以下几条。 首先,耗费金钱。在21年中,美国政府共任命了20位独立检察官,历次调查总共消耗掉1.6亿美元的经费,这可都是纳税人的钱。 其次,成为一些人追逐名利的手段。由于法律给予独立检察官的权力太大,如何使用这些权力就全看这些人的个人素 质。一些独立检察官在得到任命后,由于他们的调查不受时间和金钱的限制,他们往往会随心所欲地对个人隐私案穷追不舍,给人以“捉奸狂”的印象。有些人也利用独立调查来谋取个人名利,最典型的例子是斯塔尔,他因拼命调查克林顿这条“大鱼”而权倾一时。数年前修正独立检察官法案时,美国保守派就有人发出警告说,独立检察官的权力大肆膨胀,似乎无人能够加以约束,可谓不幸言中。 第三,易被滥用而成为党派斗争的工具。作为共和党的斯塔尔,由接手白水案调查开始,继而全力深入揭露克林顿的隐私,并不择手段地诱使莱温斯基合作,使其供出与克林顿的“不恰当关系”,进而以作假证为由提出弹劾总统。在美国民众眼里,这种调查已完全沦为共和党打击民主党的工具,彻底暴露出独立检察官制度的负面效应。 目前在美国,引起较大争议的《独立检察官法》已不再生效,那么如何对总统进行监督呢?记者就此询问了一些法律专家,他们的看法是,从法律上讲,对高官犯法的独立调查制度仍然存在,如果总统或副总统涉嫌犯罪,国会两院可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要求司法部长指定检察官进行独立调查。 但也有专家认为,对高官特别是对总统的调查,在哪个国家都是一大难题,不单单法律方面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且这种调查本身有时也会超越法律范畴,而成为炙手可热的政治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