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用大半损失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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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09:3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江门讯(记者张则友通讯员李昕、黄海声) 信用卡丢失后被他人盗用,对持卡人造成损害应该由谁负责?最近,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今年1月22日,广州的霍先生身份证和信用卡被人盗走,事发后霍先生向警方报案,同时也向发卡银行报失。但在银行进行账目查询后,霍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已经被他人盗用,盗卡人在霍先生报失之前就在江门市三家商场消费一共近3万多元。霍先生在向发卡行查询当时的签购单时,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他在信用卡上预留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 霍先生认为他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这三个商家对签名没有认真核对造成的,于是霍先生将这三个商家告上了法庭。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原告霍先生向银行递交的申请表是一种契约性文件,原告签字就表示接受其中的各项约定。约定中原告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如果信用卡遗失或是被盗,原告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而原告一旦承诺遵守这些规定,就应当预见到信用卡被盗、遗失的风险责任。由于原告的信用卡及身份证一同被盗,没有尽到妥善、谨慎保管和使用的义务,被盗后也没有及时报失,致使银行未能及时向特约商户提供“止付名单”,因此原告对信用卡被冒用负有部分过错责任。 但是,被告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在与银行签订特约协议书时就应当预见到核对持卡人身份及签名的难度,一旦出现核对身份及签名出错,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三宗冒用消费的损失分别由霍先生承担五成或八成,其它损失由三个商家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