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热价11月1日执行公摊面积不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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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2:41 兰州晨报 |
兰州新热价11月1日执行公摊面积不再收费 下岗工低保户实行原价 本报讯(记者朱婕)“住宅公摊面积不计入收费范围,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90元,下岗和低保用户每月每平方米2.50元”,10月13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新出台的供热价格将从供暖期11月1日起在兰州市全面执行。 此次兰州市市区燃煤、热电联产供热价格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90元;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每月每平方米3.30元;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每月每平方米3.90元;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每月每平方米4.50元;对已经装有热计量装置能够按照用户分户计量的各类用户按照每百万千焦耳30元计价。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供热价格热费计价方式第一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二、三、四类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不设采暖设施或无供热要求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照阳台建筑面积的50%计算,封闭式阳台按照100%计算。 供热价格调整后,对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群众的住宅生活采暖,供热价格仍执行现行的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不作变动。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城镇供热价格可参照上述价格执行。另外,对于少数采用天然气、油、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的,兰州市物价局将在采取征求用户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兰州市政府批准之后制定临时价格,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据省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之后,兰州市物价局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保证供热质量,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的优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