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面对强拆,人大代表应挺身而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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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1:27 人民网 |
网友:老石 母亲住房面临拆迁,因开发商给的钱太少,北京崇外黄金地段每米才给5千多元,其他一分没有,母亲迟迟未搬,开发商已发出威胁要强行拆迁,这不是吓唬人,附近已执行了多起强制拆迁。老实巴交的母亲找我商量,问法律有何规定,开发商可以强制拆迁?我找来有关条文,才知道法规还真的赋予开发商强迫拆迁的权力。只要政府和开发商(其实都是一家,立场利益完全一致),看上了哪块地方,让你走人你必须得走,如果你认为拆迁补偿太少,可以到法院去告,但是开发商仍然可以继续强行拆你的房,因为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实施)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新华社2001年6月20日电)按照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的,应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北京日报2001年11月5日)。一句话,开发商做的是霸王买卖:让老百姓多时走就得多时走,给你多钱就是多钱,不同意就强制拆迁。 就是我这个略知法律知识的人也知道,这一条显失公平,比如说政府认定某人有罪要杀头,不管他有罪没罪,先杀了再说,错了以后法院判无罪,人头虽丢但可以恢复名誉。只不过这是拆的房子不是人头而已。司法机关100%都是为政府党委出政绩服务的,所以有开发商讲,拆迁官司100%胜诉,去年北京万人拆迁诉讼没听说过一例胜的;即使有一个好法官让您赶上了,判政府败诉,您的房子早拆了,盖上大楼了,怎么恢复?胜诉有什么意义?就算中国法治水平已经到了世界第一的水平,愣把大楼拆了给您恢复几间平房,可是新盖的房能和原来的房一样吗?如果那样,美国人就不到中国看长城了(北京胡同保护者华女士的话)?就是缺心眼的人也明白,这条规定明显就是为政府加快拆迁进程、避免打官司拖延时间拖延工程进度、减少拆迁成本开的绿灯,光保护了政府及开发商利益,根本没考虑老百姓利益。按照法治原则,官司打到法院,拆迁执行与否,要由法院说了算,政府行政措施再合理正当,也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从法理上讲,这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下达强拆令,政府取得强拆令后才能强拆。谁赋予政府这么大权力?想拆谁的房,就拆谁的房,这符合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对于这些显失公平、明着欺负老百姓的条例、办法,不是专业人士也能看出其不合理处,在拆迁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矛盾,甚至有人以自焚抗议。可是为什么实施近两年来,政府既没有自己纠正,人大也保持沉默呢?从职责上讲,人大代表被人民赋予神圣权力,具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啊,不监督就是失职。如果说不知道,不是装傻就是真傻,政府门前几乎每天都有群众为拆迁上访,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我不相信人大代表们不知道。不可否认,原有监督制度设计上有缺少程序、难于操作、监督力度小等众多弊端,但也不能说一点监督空间没有,像改革前沿阵地广东省人大就常有质询政府官员、批评政府之举,证明确有大量监督空间。人大监督制度是一项成本不高又切实有效的监督措施,关键是落实不好,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实现法定权利。现在别说制度创新、扩大监督力度,就是原有制度设计的监督资源都没有很好利用,实在令人遗憾。孙志钢之死引发许多学者思考,给人大上书、在媒体呼吁、开座谈会,要求取消《收容审查条例》,表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可是没听到人大的声音,真是不可思议,这本来是人大代表的事儿,为什么他们不管要由学者们仗义执言呢?我希望人大代表们,想想自己职责,别忘了选民们在看着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