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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话:30年夫妻要先“未婚”才能补结婚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1:55 人民网

  网友:李克杰

  结婚32年、两个女儿已经成家、自己也双双退休的一对老夫妻,为了今后外出旅游住宿的方便,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于国庆节后携带证件到当地婚姻登记处欲补办结婚证,可他们得到的答复是:先到派出所将户口本上“有配偶”的字样改成“未婚”才可补办到结婚证。弄得老夫妻十分尴尬,只好愤然离去。(10月13日《华商报》)

  结婚32年的夫妻要补办结婚证,却被要求将户口本上的“有配偶”改成“未婚”才可以,这简直象一个笑话。补办结婚证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避免日后夫妻结伴出行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和笑话,没想到,他们却先期遇到了同样令人尴尬的事情:要回到“未婚”状态,才可以补办结婚证。

  然而,笔者认为,这决不只是这对老夫妻的尴尬,更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尴尬,它暴露了个别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低下,反映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知识缺陷,面对这样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无奈,法律也无奈,它是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尴尬。

  按照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刚刚被废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其婚姻关系无论如何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他们之间只能存在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户籍管理部门也决不会在其户籍卡上注明“有配偶”。

  但在1994年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此前我国没有比较规范且效力层次比较高的婚姻登记法规,此前的法律和政策都承认“事实婚姻”,并对“事实婚姻”划定了具体的范围。只是在1994年的条例中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该条例时起,即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性质都得不到承认,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申请补办结婚证的老夫妻,其结婚时间应在1971年,正处于“十年浩劫”时期,当时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十分落后,不仅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还受到肆意践踏,因此,这对老夫妻在当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结婚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承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户籍管理部门将其认定为“有配偶”是合法的,正确的。

  老夫妻不能补办结婚证的根源在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是熟悉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以往的婚姻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不掌握,他们机械地把“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理解为“未婚”才能补办结婚证,根本不知还有“事实婚姻”这回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对婚姻登记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并要求他们“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看来,个别地方的婚姻登记员的业务水平离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并不是简单地指导当事人填写声明,审查证件和填写颁发婚姻证件,它背后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的亲民工程,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保证新婚姻登记条例的人性化宗旨得到实现。

  以小见大,知卓见微,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老夫妻补办结婚证的尴尬,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培训,提高他们的办事能力,防止和杜绝类似的尴尬再次出现。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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