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法官不是“背”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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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9:05 南方都市报 |
视点 再评“司法考试考时评” 按照惯例,司法考试的前三卷都是标准化试题,后一卷则是案例分析。10月12日下午,参加考试的考生们惊奇地发现,今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试题相比去年有了较大变化,一是考生无须按固定格式写司法文书,二是增加了一道分值高达30分的论述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题其实就是让考生写一篇法治时评。我认为,这道题的意义在于考察考生的法理精神和综合分析问题,运用法律知识论理的能力。 过去的相关考试存在有重法条记忆而轻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现象。受这种呆板考试方式的影响,中国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出现了很多尴尬的局面,比如,一个学问做得很好的法学教授却通不过简单的司法考试;没有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却可以凭借三个月的魔鬼式记忆训练,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 在法治国家,考察律师、法官或其他司法职业人士的最重要标准,是这个人的法律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把握程度。至于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完全可以从已有文书中查找到,无须人们全部记忆背诵。这个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明显,因为,这些国家以判例为法律渊源,很多事情原本就没有成文法,一些规则甚至就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创造的判例。这种情形要求司法职业人员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真正的法律理念。 什么是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人们对此有很多不同的具体看法,但是,公平、正义、尊重人权、讲究民主,这些是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就法律职业人的活动而言,这些规则是他们活动的最高准则。由此说开去,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对于具体的个案而言,哪怕法律职业人士不知道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但是,如果他具备上述法律理念,遵守法律的一般精神,他所作出的判断也就离良法的规定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赋予了司法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正是这些自由裁量权导致中国的很多案件判决不公平。出现这种现象已经不是法官的个人理解差别所能解释的,它实际上反映的是法官素质不高,缺乏基本法律理念这一悲哀现状。从这个意义上讲,考察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法条的记忆能力和记忆程度并不是最重要的,考察其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才是最重要的。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许可以在短时间内背下许多法条,但绝对不可能在几个月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 我们实行司法考试,目的就是要为社会选拔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员。这个目的必然要求我们的考试重素质考察,轻死记硬背;重职业精神,轻照本宣科。我们高兴地看到,这次考试论述题的出现,既可考察考生的行政法精神和对行政处罚、社会管理等制度的把握程度,也可以考察其运用这些知识客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30分的分值,更是体现了这次考试对考生法律精神的重视程度。 陈杰人(北京 职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