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性器官被摘除丈夫索赔 法院认定“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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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1:0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0月15日电昨天,天津河东区法院对一起主张性权利案件作出判决,依法认定“正当合法的性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天津日报报道称,该案件首次对公民性权利进行认定,在该市首开先河,并已引起全国法律界的关注。 今年49岁的原告王先生称,2000年9月,他的妻子因绝经后阴道异常出血到某医院诊治,门诊医生违反诊疗常规,误诊为“老年性阴道炎”。4个月后,其妻被确诊为宫颈癌三期,经市肿瘤医院诊疗,手术切除了子宫、阴道、卵巢等整个性器官。为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其妻损失费5万元。时间长了,王先生也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到法院。他认为,由于某医院的误诊,造成其妻性器官全部丧失,他作为妻子的合法丈夫无法完成“夫妻性生活”,给他的生理及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侵犯了他的性权利,据此要求某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主张的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当合法的性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王先生的妻子因手术治疗疾病而将生殖器官切除,从一般意义上讲王先生同时也丧失了正常与其妻进行性生活的可能,对王先生来讲具有损害后果。 尽管法院对“性权利”进行了认定,但是,法庭上,某医院提交了多份医学会专家的会诊结论,均认为原告妻子生殖器官的切除与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其妻自身疾病所引起。因原告王先生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法院依法对医学会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