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转租借要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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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5:52 华商晨报 |
晨报讯(实习记者 刘光沐 记者 杨海峰)《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转让、出租、借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将由发证机构予以没收。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过程中,部分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但并未用来创业使用,而是把它高价租给一些个体经商者,这部分个体经商者利用《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条件,偷税漏税。 据了解,按照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据悉,劳动部门将于近日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