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婚姻背后的法律困境(直奔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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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6: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成都 雪里埋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艾滋婚姻”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据江南时报10月14日报道,香港人梁永浩从四川妇幼保健院正式得知了恋人周小燕的病情,经过艰难选择,他最终决定仍与疑患艾滋的恋人结婚。 回顾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该事件其实还远远没有结束。人们之所以关注该婚姻,原因在于:新娘是位疑似艾滋感染者,而她为了结婚曾一度隐瞒病情。该事件直接指向了新颁布的结婚登记条例的软肋,因为该条例规定,根据婚前体检自由的原则,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手续时,无须提供任何健康检查证明。这样一来,就无法避免艾滋病人通过向对方隐瞒病情的方式结婚,取消法定婚检的是是非非于是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面临的尴尬还在于它与国家成文法的冲突。因为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明显与此相违背。而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要大于行政法规,按照法律原则,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应该执行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因此,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在日前曾将此情况急报全国人大。 因此,不得不承认,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确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这种不完善其实就是它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艾滋患者可以结婚这已经不是问题,无论是卫生部出台的通知,还是四川省人大通过的法规,都明确赋予了艾滋患者可以结婚的权利。但是如何杜绝艾滋病患者通过隐瞒病情的方式结婚,在取消婚检的情况下的确难以规避。不过,在我看来,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体检的积极意义却不应该被质疑,因为政府归还个人权利是时代进步的表现。至于取消强制体检带来的新问题,只能通过新办法来解决。这就要求法律对这些新问题作出必要回应。虽然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另外,根据《婚姻法》,隐瞒艾滋病情结婚显然是无效婚姻,以前也有过一桩隐瞒乙肝病情的结婚被判无效的案例。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姻中隐瞒艾滋病的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曾有专家表示,中国有必要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 至于新婚姻登记条例面临的另一个法律困境,即与国家成文法的冲突,当务之急是提交全国人大来讨论,并作出适当的调整。我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可行的,不应该再回到老路,最适当的做法就是对《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