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控管理办法》出台破坏生态事件实施“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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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7:12 海南日报 |
作者:侯小健来源:海南日报本报讯(记者侯小健)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发生,提高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日前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控管理办法》,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所采取的监测、监察、查处、报告、通报等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事件、事故。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或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件、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一般、较大、重大的事件事故,市县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厅;特大事件事故,市县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省厅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大或特大事件事故,省厅及时报告省政府。 重大或特大事件、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件、事故后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事件、事故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逐步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加强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发生的事件、事故应及时调查处理,把事件、事故产生的危害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严格依法行政,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环保部门直接查处的事件、事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造成发生事件、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报、谎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本辖区内发生的事件事故及其查处情况等行为,由环保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要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并在污染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同级环保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第一期监测快报。之后应对污染事故进行跟踪监测,每天按程序报送监测快报,直至环境污染事故消除。 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该办法还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力度,特别是加强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沿海国家保护林带、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流域沿岸、重要水库周边、重点旅游区、生态脆弱区、重点污染控制区等重要、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源定期或不定期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