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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婚检与法规冲突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提起请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9:19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据新华社成都10月14日专电今年9月,一四川籍准新娘在婚检时疑患艾滋病,10月9日,她借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强制婚检的便利,和不知情的香港籍男友登记结婚。四川省人大法工委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这一条,与我国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规定发生冲突。日前,省人大法工委已就冲突一事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请示报告,希望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来调解这个冲突。

  据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双全介绍,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根据这条法律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在《母婴保健法》中,艾滋病、淋病等属于指定传染病范畴。

  陈双全说,此次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原条例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民政部门又将其理解为不要求男女在婚姻登记前出示婚检报告,婚检完全依照自愿,不再把婚前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这就与《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法律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

  陈双全还向记者介绍,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制定的:前者是以维护男女双方权益、保障婚姻自由为出发点,而后者是从维护第三方的权益,即后代的权益角度出发,有必要调和二者的冲突,兼顾到男女双方以及后代三方面的利益。

  四川艾滋女

  瞒病情登记结婚

  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县女孩张丽(化名)和不知道实情的男友王瑞(化名),日前来到成都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陷入两难,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提供婚检结果,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今年23岁的张丽在深圳认识王瑞。今年8月他们决定结婚,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9月22日,两人在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时,张丽被查出其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需进一步复检。张丽立即请求医生不要将这事告诉男友,并对王瑞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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