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实施售房“一价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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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20: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通讯员李经申)近年来,江苏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但部分地区价格及收费行为不规范,房价中的纠纷与投诉成为当前三大投诉热点之一。昨日,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为解决这一难题,江苏省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一价清”产生的背景 江苏省物价局周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一些开发商利用这样的形势,在商品房销售特别是商品住宅销售中的价格问题上“做文章”。一、特别是一些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人违法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的费用。主要表现在重复计价,价外乱收费、一些已计入建房成本的项目,如防盗门、监控设备、净化设备等,在房价以外又另向购房人收取购置费用。二、一些没有产权的车库、阁楼被开发商出售,一些应由全体业主享用的物业,被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牟利。三、在商品房销售中,一些本应由购房人自愿委托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开发商却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四、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规范。如要求购房人交纳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各种押金、保证金等也写进了合同条款。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利用职能,在商品房上搭车收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江苏省在已推行的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 何为“一价清” “一价清”制度是指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向开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建安招标项目的费用,以及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全体业主(购房者)的经营性收费均应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按规定经确认未实行公摊不纳入住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实行公摊;或费用已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计算产权面积的假层(阁楼)不单列楼层差价,其楼层差价随所在层次(最高层)一并确定。 市民买房将有价可循 据省物价局马处长介绍,“一价清”明确了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凡接受委托、面向部分业主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服务,开发企业不得纳入建安成本,应坚持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价格部门从严控制项目,在价格之外明示,业主自愿选择,开发企业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住宅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售房处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标价表,标价表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建筑面积价格、单位套型、建筑面积、整个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公摊面积)、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和经批准的供自愿选择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法可依,违规必究 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李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确保规范房价行为,实现房价公开、透明、合理的目标,江苏省从10月中旬至11月底强化政策落实,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组织企业自查,从12月中旬至明年初进行督查总结。南京、苏州、宿迁、淮安四个城市仍继续执行“一价清”制度,如有违规者可拨打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除以上四个前年就实行“一价清”制度的城市外,全省其余各级价格、房管部门均需从发布消息之日起实施这一制度。如有违规者,将按价格法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