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法律专家意见书作辩护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沈阳刘涌涉黑案二审的改判引发了大家对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和辩护律师将它递交给法庭的这一法律现象的争论。对此现象,攻击反对者多而赞成支持者少,但真理未必就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笔者愿为它说几句话。 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灭亡都有着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环境。在现今辩护律师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诸多限制、困难和执业风险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选择了专家来辅助自己为当事人辩护是合情合理的。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在刑事辩护领域不谓不著名,他在刑事法律方面的理论造诣也不谓不深,他邀请陈光中、陈兴良等14位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我想更多是为了造个“势”,让专家成为“放大器”,来放大他自己为当事人辩护的声音。 刑事法律没有哪一条限制或禁止专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也没有哪一条限制或禁止辩护律师向法庭递交专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作为辩护材料,更没有哪一条限制或禁止专家按照与辩方的约定提供法律论证服务,交付智力成果并获取报酬。因此,专家和辩护律师都“无法可违”。 专家的身份是受控方或辩方一方聘请的控诉辅助人、辩护辅助人。这时,专家无须是中立的。控方和辩方都可以有自己方的辅助人,但用还是不用由各自方自己决定,这点上是对等的。辅助人可以弥补控方和辩方在精力、知识、经验、智慧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可以临时“采购”,从而大幅度地降低社会总诉讼成本的支出。 专家在不是充当专家证人(例如鉴定人)时就不存在回避的问题。只有在充当专家证人时,才存在回避问题。 作为辩护材料的专家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书是辩护律师递交反映其辩护意见的辩护词以外的东西,与辩护意见不可分割,法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专家论证意见的价值只是给法庭裁判时的一种参考,对法官没有任何强制性和约束性。 既然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专家和律师不妨大胆往前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