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私放疑犯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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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3: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沈阳10月18日电 经过近一年的侦察起诉,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开始开庭审理原灯塔公安局副局长彭福贵私放在押人员一案。昨天记者获悉,案件经过审理已经判决,彭福贵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凌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在2000年1月间,灯塔市佟二堡镇公安分局局长孙某(另案处理)因为某种目的,准备将已经被河北某地警方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安排到灯塔再放出去。而为了实施这个计划,他想了一个“巧妙的手段”:以刘某在灯塔有案件被侦破为名前往河北,“押”刘某回灯塔。而这个措施需要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书——呈请拘留报告,本案当事人彭福贵明知刘某在灯塔有案件的情况是伪造的,还是在2000年的1月31日,在其办公室给这个伪造的拘留报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孙某立刻带人赶到河北,将正在河北被警方询问的刘某带回了灯塔。 2000年2月1日,孙某日夜兼程地赶到了河北,并将嫌疑人刘某从河北警方手中“骗”了出来。然后,他们又日夜兼程地赶回灯塔市,到达的时间正好是2月3日。被带回来刑事拘留的刘某在灯塔还没有来得及被拘留,就因为某种原因被释放了。经过法庭审理,彭福贵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伪造了法律文书,却在上面签字,使之具有了法律效力,其行为已经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法院判处彭福贵上述刑罚后,彭福贵没有要求上诉。辽沈晚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