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基本农田不得退耕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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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8:38 海南日报 |
作者:侯小健来源:海南日报本报讯(记者侯小健)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意退耕的,不得强求退耕;基本农田不得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退耕还林的范围。我省中部水源涵养林区和沿海生态脆弱区均列入退耕还林范畴。下列6种类型属重点退耕还林对象:一是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二是特别干旱的坡耕地;三是水利条件特别差的低产农田;四是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壤退化的大片菠萝地;五是环岛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种植菠萝、甘蔗、木薯、地瓜等作物的坡耕地;六是沿海基干林带内违规占用的种养业等基地。 《意见》要求,对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石漠化严重的坡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市、县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还林面积的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严把种苗质量关 《意见》对造林质量提出严格要求。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由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病虫害检疫证。凡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 及时兑现钱粮 《意见》明确了退耕还林兑现钱粮的对象:一是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二是国有农、林场将耕地承包给职工经营进行退耕还林的;三是公司(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经营权,并与原承包户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四是公司(企业)和个人已依法取得国有耕地或集体耕地经营权,在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耕地发包到农户(职工),并与承包农户(职工)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公司(企业)和个人违法取得耕地经营权的,必须依法回收其土地经营权,另行统一安排退耕还林。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退耕还林者兑现钱粮,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不享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实行专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