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首试百货店卖乙类非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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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9: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周思详通讯员罗穗)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管理暂行规定》已定稿,从11月1日正式施行之日起,广东将在全国率先试点准许百货零售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另外在珠三角等发达地区提高药品零售准入门槛的情况下,还将适度调低农村开药的条件。省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 试点有现实基础 过去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只能由专业药店经营,但在不少地方实际存在着百货店甚至小士多违规经营药品的现象,而市场又确实存在此种需求。 广东省药监部门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药监部门如果放弃对百货店卖药的监管,反而不利于老百姓安全用药。乙类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生处方、患者就可以自行在医院购买的药品,主要是板蓝根、夏桑菊这一类安全性相对高一些的药品,所以首先试点这类药的放开经营是有基础的。 省药监局办公室副主任郭大毅说,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其连锁总部要配备1名以上具有药剂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具备相应的仓储和统一配送条件,或委托本地区一家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药品。 要有完整的购进记录 经营单位要在乙类非处方药营业区的显眼位置悬挂《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标示“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的忠告语。 按新规定,经营单位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乙类非处方药,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登记证明有效期5年 郭大毅介绍说,省药监局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不符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登记,10个工作日内发给《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申请人凭《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规定向原批准登记部门申请换发登记证明。 现有批发企业怎么办 可与连锁超市合作 《暂行规定》还就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合作模式作出了规定。 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乡村综合商店、个体诊所等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现有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合作,在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药品零售企业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周思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