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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五”做商标有何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0:05 南方都市报

  陈光先生在10月17日《南方都市报》认为,“神舟五号”不宜做商标。笔者不能同意以上的论断,因为从《商标法》的基本精神分析,“神五”做商标未尝不可。拒绝“神五”注册为商标,有违法治精神。

  翻遍八章6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没有发现“神五”不能做商标的依据。依据该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限于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或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神五”既不与以上所列名称相同,也未被“表明实施控制”;其他洋洋七千余言的内容中,也并无一字表明类似“神五”这样的词汇在受限之列。既然于法无据,“神五”注册为商标的过程就不能由管理者随意阻止。

  担忧以“神五”作商标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阻止注册是不妥的。陈光先生文章中称:“这种抢注的后果实难预测,谁知道最终获得这一商标使用的厂家,生产出什么样的商品呢。如果是伪劣粗俗的东西,也用‘神五’的招牌误导公众,岂不是对‘神舟五号’的亵渎!”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说法。“神五”用作商用,怎么就玷污了“神五”的神圣色彩?商业就一定是奸诈低等的事情吗?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样的论调实在有些危险。

  “抢注”不一定就是恶意的。何况,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法律赋予了国家商标总局撤消的权力。因此对“神五”注册为商标不必过忧。从法律的角度讲,哪怕真是“抢注”,只要符合要求,国家商标总局就没有不予注册的权力。否则便有垄断或“霸王”之嫌。

  郭之纯(河北 公务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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