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民政部门开未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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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5:1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谁能证明我未婚》读者讨论 看到了贵报10月16日的那篇《谁能证明我未婚?》的报道,我认为,那的确是一种很让人为难很无奈的事情。但是事情总要有个解决的方法。 在我国,这种关于公民的婚姻状况的管理登记部门是民政部门。在实施了新的婚姻法后,严格来讲,要求出具婚姻证明的公民所在的单位和居委会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来进行这项工作了,新的婚姻法赋予了我国的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婚姻登记工作的职责,因为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只需要由婚姻双方当事人和民政部门之间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在这个过程中,民政部门见证并且认可了婚姻登记这个过程的发生和成立,然后颁发了婚姻成立的法律认可证明——结婚证书,只有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婚姻登记才拥有合法的婚姻。因此,作为国家的婚姻管理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有权利也有责任来开出这份证明,但为了防止一些已经形成事实的婚姻或法律不予以承认的婚姻当事人为了某种需要而钻法律的空子,建议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只说明该公民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即可。 读者 大梦方觉晓 2003.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