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新公有制”?改革何必羞羞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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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1:04 人民网 |
网友:周林章 据媒体报道:在最近一个关于民营企业的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了“新公有制”的概念,指出新公有制企业包括四类,其中一类是没有国家参股的公众持股企业;(并指出,从发展的角度观察民营企业,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在规模扩大之后,面临着改制的需要,这类企业如果希望继续发展,迟早会走上产权开放的道路,吸收外界的投资者参股,从而成为公众持股的新公有制企业)。 我认为,毫无必要生造一个所谓的“新公有制”概念。 首先,这个所谓的新公有制概念只能造成人们对公有制、私有制理解上的混乱。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人们对公有、私有的概念似乎很敏感,不过公私的含义还是泾渭分明的,公有制下的公有,就是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是归国家或集体内的每一个个体所有;目前,在我国,国家财产是不能直接分配给每一个公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也是不可解散而将财产分给其成员的。所谓的私有,就是财产归公民个体所有,或者归非国有企业、公司所有;非国有企业、公司依法解散后,财产可分割为其成员个人所有。而厉以宁把没有国家参股的公众持股企业归为公有制企业,把分明是私有的企业硬说成是公有制企业,必然导致公有、私有概念的混乱。 其次,新公有制的提法违背了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这两类公司的主要形式就是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非公有公司、私有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公司的典型形态。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企业也主要是指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私有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企业,更是独自一个出资形成的、一人持股企业。这些基本法律中所规定的企业(公司),主要是都是私有企业,而根本不是公有制企业。而厉以宁却偏偏把这些企业说成公有制企业,无视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制度。 再次,新公有制的提法在实践层面上也是没有意义的。我不揣冒昧,大胆猜想,这位经济学家可能基于对私有制的讳莫如深,才把没有国家参股的公众持股企业(实即私有企业)归到公有制的名下,从而试图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排除障碍。我不否认厉以宁的良苦用心;但是,改革时至今日,人们早已认同了“只要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认同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从公有和私有的两极对立中解放出来。事实上,经1999年修改过的我国宪法也业已确认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确立并保障了私有经济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相信,只要不是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偌大一个中国还有多少人真的希望维持旧的经济体制呢?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如今,人们的思想早已冲破了牢笼,接受并认同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正实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我们何须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美”其名曰“新公有制”?何须拉着“新公有制”的大旗来“庇护”非公有制经济?当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已经水到渠成,已经时机成熟,这一改革就应该旗帜鲜明,而不应再羞羞答答。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