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隐私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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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7:1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长沙敬先生10月17日来电:前不久,许某未经我家任何人同意,撰文披露了我父亲生前一段鲜为人知的婚外恋情,我那年逾古稀的母亲因此而受到打击,一病不起,我们做儿女的也感到受了很大的侮辱。我们想要求许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但不知如何去解决。 回音本报值班律师李春光认为: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第七问、第五问中分别明确了这样两个问题: 一是“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是“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更是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可见,对许某未经你们家人同意而披露你父亲生前婚外恋隐私的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亦无论其披露的情况是否属实,你和你的家人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