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观念不能充当法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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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7:1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苏中杰 去年的首都机场。从香港归来的一位中年男子正欲走出机场,被一海关女关员叫住随机抽查,仪器将他的小行李箱检查了一遍,又让打开。看见一本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在香港出版的学术著作(大陆许多高校图书馆都有)。女关员基于条件反射脱口而出: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这是在使用习惯运行下的权力,要是一般人只好任海关处置了。可是那位中年男子不服,立即发问:“这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在香港三联书店买的,海关依据什么规定没收?”。 对方不回答,大概以为被没收者是不屑一顾的,习惯于用轻蔑的态度对待人。可是这次遇到“硬茬”了,那男子寸步不让,坚定地说:“你要没收也行,但你得给我个手续吧,不能说没收就没收。”那个运作权力的女关员竟不想给手续,只是表了个态:“你有异议,明后天来找。”这个“硬茬”是要做公民的人,是个维护个人尊严的人,他来了个有力的还击:“没有手续凭证,我来找谁?”对方退却了,给了他个“海关代保管、扣留凭单”。 这个“硬茬”不但是个要做公民的人,而且是个律师,就职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名叫朱元涛。他多次索要而对方不退还,在督促之下,才得到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原因是“走私”。今年1月1日,朱元涛将首都机场海关告进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还书。在法庭上,他才彻底明了人家视自己为“走私”的原因:海关认定这本书是“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 这显然是以精神观念代替法律,而任何人都没有把精神观念法条化的权力,首都机场海关竟这样做了。且不说海关人员有没有审查这部著作的学术背景和资格,即使有,你在学术上也是一家之言,在发言权上和这部著作是平起平坐的,为什么竟然给人戴政治帽子定罪呢?这不能不是文革思维和文革惯性,所用的定罪语言全是文革经典。人们说文革时没有法,其实有一张相当可怕的“法网”,这就是意识形态法条化,只要你在观念上稍有不同,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利益需要来给他人定罪,在你头上加个“反对什么什么”的帽子,你就要受到专政。在以法治国的今天,一案在庭,是执行精神观念还是执行法律?答案是再清楚不过的了。但是,一审法院执行精神观念,朱元涛败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执行法律,朱元涛于今年9月8日胜诉。二审不根据书的内容,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这本书与法规限制的出入境物品挂不上钩。事实也正是这样,断定一部学术著作的价值与性质是首都机场海关做的事吗?有什么资格拿出“反这个”“反那个”的根据充作“法律”来用呢?当年的“革命群众”可以这样搞,现在则有点过时。 法律不能没有一定的精神支撑,但作为社会精神形态和化入一定精神的法律形态不是一回事,作用也不同。进步的文明的法律,对于精神领域是中立的,不介入的,让精神领域的问题由精神交流去解决,法律的责任是为这种交流提供公正的、平等的平台,以保证这种交流的正常进行,只按法条对照事实运作,而不是凭精神观念肯定这个,否定那个。否则,势必造成群体暴政。文革的惨痛教训应永远记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