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推动民族自治地区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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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7:17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讯10月15日,记者从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获悉,我省各民族自治地区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自治条例和一批单行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向东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我国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江华、城步、靖州、通道、麻阳、芷江、新晃7个自治县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自治州和部分自治县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批单行条例。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我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据悉,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以后,自治州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自治州自治条例已经作了全面修订。我省7个民族县打算在今明两年修订自治条例。 吴向东在讲话中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突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习生彭春阳本报记者 彭楚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