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两局座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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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9:2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电受贵州省高院委托,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姚康乐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姚康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6万元、美元1000元。 贵州省高院审理认定,1998年10月,姚康乐在任省新闻出版局出版大楼基建小组组长时,与贵州弘埔贸易公司总经理雷盛麟、省建三公司总经理丁金国在大楼工程竞标存有违规腐败行为。2000年7月,雷以姚康乐之子的名义,预订了一套价值48.4万元的住房。姚康乐以其弟姚康生的名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收下这套住房。2000年10月,出版局在尚未收到应由省建三公司提供的386.6万元银行履约保函的情况下,由姚康乐签字同意,先行支付工程预付款579.9万元。自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8月2日,出版局先后9次共支付工程款1426万多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省地税局原局长一审被判15年 又讯据新华社电,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原局长罗发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索取人民币、美元及住房、轿车等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逾199万元、美元3300元。17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贵州侨丰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龚某为获得省地税局综合大楼修建工程,多次宴请罗发玉。2000年2月,龚某设立的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与省地税局签订了正式合同。此外,罗发玉还利用职务之便,为龚某向银行获取贷款2500万元用于工程。此间,罗发玉先后5次收受龚某人民币55万元。此外,罗发玉还有多项违法行为。案发后,罗发玉主动向贵州省纪委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全部退交其犯罪所得财物。宣判后,罗发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