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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9:4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闻回放

  不少人在公交车上大嚼臭豆腐、榴莲,让同车乘客呕吐不止,但由于缺乏相关禁令,司机也难以劝阻。是否应该严禁这类行为?读者有不同看法……

  赞 公交车上吃榴莲应罚款

  我认为应该制定规定,禁止在公车上吃榴莲。倘若有人违反则可授权司机对其作出相应的罚款。

  众所周知,车厢里异味食物散发出刺激性的气味难以挥发,可以说对车厢内空气直接造成了某种污染。另外,某些对此类异味过敏的乘客可能会反应较大,甚至于在车内呕吐,造成车厢污染。因此,在车厢内吃异味食物者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污染,与在公共场合丢垃圾和吐痰的行径有类似之处,因此应该作类似的罚款处理。

  司机的精神状态决定着整车乘客的生命安危。如果某个乘客在车上食用异味食物,使司机产生恶心、寒战、呕吐等不适反应,就不能集中精神驾驶,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可以说,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了这种行为的威胁。所以应该把乘客在公车上吃异味食物作为一个严肃问题去处理,并制定法规加以禁止。(翠玉)

  弹 公共场所禁食榴莲不妥

  因为有人讨厌榴莲、臭豆腐等食物的气味,就要求在公共场所制定规定:携带气味刺激食物者谢绝入内。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既不可取也不可行。

  首先,从公民道德行为的层面来说,在公共场所吃榴莲、臭豆腐,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什么伤害。至于那些因为闻到特殊气味引发身体不适的人毕竟在整个人群中只占少数。因为少数人的生理问题而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实在不大公平。另外如果照上述建议类推,一些有狐臭或口臭等毛病的公民,是不是也要禁止在公共场所出现呢。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岂不是对个人的生活环境太过严苛了?我们的社会气氛也必将变得压抑。笔者认为吃榴莲只反映个人修养不够,与违反公众道德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没必要拔高来批判。

  其次,从当前社会公民道德的整体水平看,提倡在公共场所禁食榴莲实在不可行。目前诸如在公共场所公然吸烟、随地乱吐痰等陋习在我国仍处处可见。只有先把这些陋习逐渐克服了,才有可能切实提高公民个人素质。只有当个人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不大好的影响时,公民个人才会主动纠正这些诸如在公众场所吃榴莲的行为。(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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