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当街谩骂该不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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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10: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一女子因在超市偷吃食品,遭到超市工作人员当众辱骂。这是昨天发生在南京拉萨路附近一家“华诚”超市门前的一幕。对于偷吃者当众受辱,其人格权、名誉权是否受到保护,过路的市民和法律界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昨天下午1点多钟,记者途经南京拉萨路附近一家“华诚”超市门前时看见,一位身挎破旧黄包的青年妇女,红着脸匆匆从超市出来,紧接着两位超市服务小姐从超市里追出来,揪住这位青年妇女,站在超市大门前当众指着这位妇女泼口大骂:“你这个不要脸的东西,偷吃超市东西……”此情此景,引来不少路过此地的市民驻足观看。 记者经过了解得知,这名身挎黄包的青年妇女,在该超市里因偷吃了一袋饼干,被超市服务小姐当场抓住,所以才遭到超市服务人员当街谩骂。 在问明情况后,记者对超市服务小姐说:青年妇女偷吃超市东西的行为肯定不对,超市可以报案,当众对其粗鲁谩骂的作法是否不妥?超市服务小姐答道:这种人在超市干这种事,脸皮、人格都没有了,对这种人要什么客气。另一位超市服务小姐插话道,这种人就是欠骂。 两位服务小姐的话音刚落,围观的市民对此议论纷纷。一位王女士告诉记者,这位青年妇女在超市偷吃东西被抓,当时她正好在现场,对青年妇女这种行为也感到气愤,在超市里服务小姐也对这位青年妇女谩骂过,超市服务小姐再追出来当街对青年妇女谩骂,这种方式不妥,有什么问题可以请警方出面解决,不应该当众污辱他人,这也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侵犯。再者,超市服务人员采取的这种方式,也可能给超市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另一位赵先生则对记者说,在超市干偷鸡摸狗之事,令人深恶痛绝,这种人应该骂,抓到打她都不过分,对这种人不能轻饶。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界人士发表了不同看法。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在公共场合揭露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只要是事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超市工作人员采取谩骂等过激行为,是由于消费者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但超市的违法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当然超市工作人员揭露消费者违法事实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江苏南京华成律师事务所赵国栋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超市作为经营单位,没有权利采取辱骂等手段侵犯他人人格和名誉权,超市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或将消费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超市工作人员采取粗骂他人的过激行为,已构成对他人人格、名誉权的侵犯。本报记者肖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