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莲与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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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曹苏宁 榴莲,号称水果之王,民间更有一只榴莲要顶三只老母鸡之说。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诗人裴多菲有云:“若为自由故,二者(生命、爱情)皆可抛。” 但将这两样原本美好的东西硬拉到一起,味道就似乎不那么好了。近日一场关于在公交车上能否吃臭豆腐、榴莲的讨论,就有人以自由为名为在公共场合吃榴莲、叹臭豆腐张目。 无独有偶,有识之士有感于广州“职业乞丐”人数日众,建议应在有些地段实现限制乞讨,以免有碍观瞻。也有人大呼不妥,理由很简单,还是“自由”:难道连要饭也不让要了吗?面对如此发问,我们不妨先看两个例子: 某夜,笔者和朋友经过海珠桥,正在指点珠江美景之间,突然从桥边窜出两道黑影,不由一惊,以为遇到了打劫,细看之下,却是两个蓬头垢面的小孩,不由分说就要抱腿,忙乱之中,还不忘腾出一只手来直取我们手中的食物,朋友眼拙手笨,刚咬了一口的冰激凌已经易手。他们一边咬,一边大喊着“给我钱、给我钱。” 又某日,在天河一地下隧道,一靓女正昂首前行,孰知腿边突然冒出一只脏手拉住裙摆,另一只手则颤巍巍伸到面前:要钱。靓女急忙闪避,裙摆上已经留下了清晰的五道指印,只得大呼倒霉,撒腿逃去。 要饭的自由,固然要尊重,吃榴莲的权利更是无可非议,但问题是他们在自由地要饭、自由地大嚼榴莲的时候,不能让别人喜欢清净的自由、安全行路的自由受到干扰。如果因为某些人吃榴莲、臭豆腐的自由而让我们只有忍受恶臭、关窗闭户的自由;或者说为了乞丐们乞讨的自由,而让我们只有夺路而逃的自由,却没有放心行路的自由,那才是对自由最大的讽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