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职工依法维权岗位和福利“失而复得”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04: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市民纪某历时21个月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日前有了终审判决———市中级法院撤消了某公司对纪某的除名决定,判决该公司向纪某补发生活费、为纪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及报销部分医药费、托儿费等。此案对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纪某是我市某公司职工,曾与该公司签订至2013年底止的劳动合同,期间,双方还签订了一个阶段的停薪留职合同书和留职协议书。去年1月,纪某停薪留职期满后,多次要求上班未果,便接连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先是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得到有关福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他的申请,但纪某对仲裁裁定中工资及托儿费两项数额有异议,并起诉至法院。当法院开庭之时,纪某得知其竟已被公司以旷工15天为由除名。在这种情况下,纪某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消这一除名决定,但被驳回申请;他便又就此事起诉至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于日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在上诉人就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拒绝上班为由将其除名不当,应予撤销。现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依然存续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补交自撤销除名之后的生活费、社会保险金;上诉人之子的医药费、托儿费作为职工的福利待遇应予报销(双方停薪留职协议约定的除外)。法院由此作出以上终审判决。(戴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