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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学历问题究竟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05:56 中国青年报

  唐光诚

  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已落下帷幕。由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已将报名的学历条件全部提高到本科以上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除外),报名人员的学历层次明显高于去年。只是首次司法考试后关于学历问题的争讼余波不绝,这个与法律有关的司法考试的学历问题本身就是一场法律考试,必须有个明白的说法才是。

  综观这些争讼,不外乎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党校的文凭能不能参加首次司法考试;二是法律专科文凭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不是应该发给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党校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文凭,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是不是不符合首次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呢?

  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关于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这一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特殊情况,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中对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作了过渡性规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根据这一规定,按原《律师法》的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可见,党校的学历虽然不属于国民教育文凭,但是符合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的“同等专业水平”这个活条件还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党校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参加首次司法考试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参加首次司法考试的权利不能剥夺。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律专科文凭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发给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让人感觉的是司法行政部门有歧视之嫌疑。既然法律规定法律专科文凭的考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是一种现实所需,那么同一走过司法考试这道门槛的考生,就应是获得了同一的法律从业资格,而对他们发给不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显然对法律专科文凭的考生不公平。司法行政部门这样做,把学历绝对化,本身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有违法律规定。法律职业资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文凭自划等级,是把权利提升为首位,忽视了义务的对等性,这样是一种误导,不利于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依法管理。

  依据法律规定,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而“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都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对这些地方的法律从业人员放宽条件,不能仅认为是赋予了他们个人更多的权利,而应该认识到这本身也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他们相应也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并且他们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成反比,怎么还要受到歧视呢?历史是前进的,学历是相对的。也许明天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要求会更高,但是我们不能说今天的法律从业人员不合格。辩证地、历史地对待司法考试的学历问题,是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应该具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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