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未履行定金合同 应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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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0:20 贵州都市报 |
热线律师: 2002年8月,我向某房地产公司定购一套住房,公司让我登记了一个单元房号,预先交纳了1万元定金,并开具了收据,称过段时间会通知我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我一直都未接到通知。如今,该小区已建设完毕,并且所有房屋全部售出。我现在该怎么办? 遵义读者:李庆国 案情分析: 本案系定金合同的问题,该定金合同中收受定金方有同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留房屋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出卖人因其过错,未履行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故根据《合同法》对定金的规定,你可以向该房地产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裘磊 律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