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取保候审的原因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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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0: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刘引 刘晓庆于8月15日解除羁押取保候审,据传媒报道,原因是“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税愿望”,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态度、愿望成了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这真使人难以置信。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根本就没有涉及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和态度。 早在8月15日之前,有的传媒报道刘晓庆可能因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而取保候审。因刘晓庆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7月24日被正式逮捕,羁押时间近一年零两个月。 有人认为,刘晓庆是名人,是媒体关注对象,司法机关能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办事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声誉。据此认为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刘晓庆取保候审是可能的。而现在媒体报道却是因刘晓庆“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税愿望”,似乎没有这种表现和愿望就可以超期羁押,似乎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个软指标。 有位法学教授说,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押不应超过9个月零22天。但是《刑事诉讼法》对有关时限的条款甚多,诸如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等等,经上级批准均可适当延长。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些可以延长时限的条件一般是司法机关自行认定。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继提出要认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强调严禁超期羁押是“卡死”的硬性规定。看来这并非无的放矢,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超期羁押是一个客观存在,所以刘晓庆的解除羁押如果是司法机关因超期羁押或者防止超期羁押,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出发而允许其取保候审,说明我国是依法治国,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刑事申诉法》规定的办案的时间限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将大大增加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如果媒体将刘晓庆取保候审的原因转换为“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税愿望”,则未免给司法机关抹黑,会增加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