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利保护有章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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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2:01 兰州晨报 |
本报讯 (记者靳国升)《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获得专利权或者实施专利的公民、法人在专利转让以及与其相关的专利咨询、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时,职务发明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转让权;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条件之一。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者。非法使用他人专利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同时可处2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