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擅用 我市一摄影家获赔3.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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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1:28 大连晚报 |
[本报记者 高江宁 通讯员 白波]2003-10-21 00:27本报讯我市知名摄影家李元奇的摄影作品被我市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擅自多次使用在报纸广告上后,李元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该公司提出巨额索赔。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部分支持原告李元奇的索赔金额以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都未提起上诉,法律已生效。李元奇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青泥洼桥之夜》自2001年5月22日起在没有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被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某报的广告上连续7次使用,且没有署他的名,并进行了擅自剪切。李元奇认为该公司侵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在某报显著位置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著作权的侵权。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止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侵权;被告在某报刊登“致歉声明”,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76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3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