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自谋职业 可领扶持金应缴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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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4:2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潘某属“4045”失业人员,已领取了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问:如果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可申领多少自谋职业扶持金?自谋职业后,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自己每月应缴纳多少保险费? 答: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以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但其未享受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再享受”。潘某应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潘某累计缴费10年以上),已领取了8个月的失业救助金,尚有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没有领,根据以上规定,潘某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后,经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后,可一次性得到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4448元(16×278元),并可获得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共计8448元。 目前,我市自由职业者可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申报,养老保险费按2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按10%的比例缴纳。这样,潘某每月最少应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192.6元〔1070(2002年月社平工资)×60%×(20%+10%)〕,最多应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963元(1070×300%×30%=963元)。具体缴多少,潘某可根据自由创业的收入情况,自主决定。缴费积累越多,退休后养老金相对也就越多。李松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