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保命钱”可强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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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4:5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王琦 实习生吴燕)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将被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障资金,是参保人员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情形下的“保命钱”,而国家也有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因此,社会保险费与税款同等重要,必须依法确保征收。据悉,到2003年6月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数已分别达733.8万、767.6万、731.5万、480万、460万人,236万离退休人员已基本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做到了当期无拖欠,约52万、1.3万、18万职工已分别享受到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周桂根就《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根据说明,目前的社会保险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少经营者有意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少报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条例(草案)》设定了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征缴难度大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额和滞纳金,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额和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