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伤人被打死,谁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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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7:02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王全敏赖忠媚 信丰县某村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人,被郭某打死。许多村民都说郭某为民除了一“害”。但是,案发第二天,郭某被公安人员带走,村民们大惑不解,有37位村民联名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郭某。 原来,这个被害人今年28岁,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发病时,经常手持刀棒追逐他人,导致很多村民受伤。 1月18日,又一次发病的被害人突然闯进邻居家,被郭某等人赶了出来。中午,他又悄悄进来,把客厅喝茶闲聊的郭某等5人反锁在房内,然后冲进厨房,双手紧勒着郭某母亲的喉颈不放。 正在房顶捡漏的郭某父亲听到呼救声后,大声喝令其住手。迅速下来后,跑向客厅,将反锁的大门打开。郭某等人一拥而出,见被害人还在用木棍猛打郭某父亲,他们便乱棍将其打倒在地。被人劝开后,郭某怒气未消,再次用木棍乱打被害人背部、手部、腿部,然后向派出所报案。 民警赶到后,要求被害人的父母将其送进医院救治,但其父母未予理会。晚上6时许,郭某死亡。5月20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其法定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力,致使其脱离监护寻衅滋事,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郭某等人在与被害人对打过程中,属正当防卫;但在被害人倒地后,郭某又返回去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但念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点评]当情与法对抗时,该怎样来取舍?此案留给人们很多思考。我国《刑法》规定,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在被害人丧失威胁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出手伤人,所以,郭某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对郭某的判决是恰当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疯子也是一条生命,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其生命权也应受到保护。因此,村民关于郭某的行为是为他们除“害”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个悲剧也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尊重人的生命权。其实,精神病患者不是不可以医治的,在他们还没有丧失意识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及时给予治疗,给于更多的关爱,即使在其发病期间,也应该及时将其送进医院。 江西赣新律师事务所 肖承华律师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