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可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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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7:1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我以包工的方式请人装修房子,每次均由包工头带我到某建材商店购买材料,先后付出五万元材料费。事后我发觉,所购材料尽管经过了包工头的讨价还价,仍比其它商店高出许多。我请一个朋友重新到该商店问价,谁知店主报价竟比我的买价低二成。我气愤不已,质问商店老板,对方说我的包工头拿了一万多元的回扣,我多付的价款只能怪自己上当受骗而不能怪他。现包工头已找不到了,请问,我还能挽回我的损失吗?长沙肖晓明 答:如果你能充分证明上述事实或建材店老板承认上述事实,你就完全可能挽回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与建材商店的买卖合同,因卖方与第三人串通一气,以欺诈手段促使合同成立,依法应认定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你可要求卖方退回多收的货款。如双方协商不成,你可在知道该欺诈事由的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并判令返还多收的货款。至于卖方已支付给包工头的回扣,可由卖方向包工头追偿,并不能免除他返还买方货款的责任。刘大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