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制定地方法规细化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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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0:59 人民网 |
人民网安徽10月21日电老板不能随便雇用员工,也不能随意解聘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针对目前我省劳动用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昨天下午,《安徽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宣林说,目前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制定劳动合同监管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据统计,到2002年,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315万,占其职工总数的92.6%;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达44万人,约占其从业人员总数的35%。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常是与职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合同欺诈、合同内容违法、显失公平乃至“霸王条款”依然存在。因此,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一方面充分尊重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意志,另一方面,也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条例(草案)》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文本、条款内容、期限以及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违约金、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监督检查均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约定试用期”,《条例(草案)》规定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而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不仅如此,对于“钟点工”这类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草案也作了特别规定,其中便包括“不得约定试用期”。(杨杰)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