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付购房首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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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3:5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我市大幅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放宽提取、贷款条件 本报讯 (记者 谢卫东) 近日,市国土房产局正式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条件。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今后,职工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期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专户。而且不论何月何日办理,职工均可提取至职工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因其不再具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条件,应允许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并销户。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承租公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房房租。 目前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需求不断增加,新的办法将取消“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按时足额缴交满一年,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职工只要还清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必须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修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办法规定,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年限由职工本人确定。还将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年限由“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修改为“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贷款期限可至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 另外,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其中受托银行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5个工作日。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