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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赠送者管理者都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4:07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9月12日报道中秋节河豚鱼放倒一家三口的事件有下文

  本报讯 (记者陈进容)那么,赠送的河豚鱼导致别人中毒甚至死亡,赠与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记者请教了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吕仕锋律师。

  吕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对商品或服务提供安全保证,应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因此,如果是摊主出售河豚鱼导致他人死亡的话,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是赠送的就可以免责吗?吕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说,河豚鱼不能随意在市场上流通,该摊主明知其赠与的物品是限制流通物,对其所免费赠送出去的商品可能存在的危害是完全能够预见得到的,可是该摊主仍将有毒的鱼赠与他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于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律师还认为,东渡水产批发市场及该辖区管理处、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本案中的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市场经营者作为该市场的所有者,对该个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作为辖区管理者的工商管理部门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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