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质疑慈溪市一类的廉政公积金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0:25 人民网 |
网友:佚名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国家公务员廉政、勤政,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纷纷出台措施,创新考核办法,取得了新的进展。据新华网报道,深圳市正研究推出廉政公积金制度,以促使公务员勤政廉政。由于深圳市相关细则没有见诸报端,听闻此消息,不由为廉政制度创新而倍感兴奋。近日,看了东方廉政网报道浙江省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制订《慈溪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后百思不思其解,廉政廉政,为什么到头来又是为公务员提高待遇? 廉政公积金办法规定:“廉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负责缴存。月缴费基数为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考核工资、保留津(补)贴、月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职务津贴等九项之和。月缴存率为18%。”。公务员调离本市、退休、辞职的,或死亡,可申请提取廉政公积金。 读了慈溪的廉政公积金实施办法,疑窦顿生: 1.据办法规定,公积金由单位缴纳,事实上就是财政买单。而作为廉政对象的公务员,无须付出,却能坐享,且缴存比例高达全部收入的18%。“卖爷的田崽不疼。”收到这笔意外之财,怎么会对公务员廉政勤政有什么触动呢?据估算,每名公务员每年可无形中增加隐性收入五千左右。它实际上已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滥发集体福利,只不过是披了一件时髦的冠冕堂皇的外衣而已。 2.据办法规定,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停缴廉政公积金一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除前一年的廉政公积金(包括所产生的一切孳息,下同),同时停缴廉政公积金一年;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的,扣除前二年的廉政公积金,同时停缴廉政公积金二年等等。换言之,如果小贪小贿,查实金额少于万元,廉政公积金无非扣除几年,今后照样可享受,其乐怎不融融?相比一些连二三百元生活补助都很难保证的弱势群体,相比不到万元却被“买断工龄”的下岗工人,这合情合理合法吗?处罚力度如此之低,岂不鼓励小贪发展大贪,小贿升格为大贿? 3.缴纳公积金,却完全由财政买单。据保守测算,每名公务员每年平均至少需缴存5000元,全市一年增加行政经费达5000万元。这样的反腐败,成本未免太高了。难怪有群众气愤地说:“廉政不如腐败。养批贪官,也不会比供这样的廉官吸更多百姓血汗!”这岂非咄咄怪事? 4.这样一个大幅增加财政支出的决定,竟是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决定,根本没有通过人大审议,预算法规的严肃性又体现在哪里?这个规定,其立规之根据又是什么?这样做,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谁给了市领导慷财政之慨,肥官员私利的权力?作为应负监督之责的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又在哪里? 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搞起改革来,凡是触及自身利益的,总是以种种借口百般推延,如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凡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没有中央精神,也会大胆“创新”、“积极”尝试,如公车改革、招待费改革,还冠上华丽的名义。这样做,远不是花得起钱、花不起钱那么简单,弄不好是要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的,甚至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胡锦涛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试问相关官员,你们的权为谁所用,情为谁所系,利又为谁所谋?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