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示范合同废止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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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1:04 京华时报 |
作者: 是兆新来源: 本报讯(记者是兆新)从12月1日起,市民在租赁汽车时将使用全市统一的新合同。市工商局、市运输局昨天向公众展示了最新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过去由汽车租赁公司随意制定的“霸王条款”将无法出现。 在租车消费过程中因合同约定不清,或租赁公司自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过去时有发生。新的示范文本对租赁公司明确规定,一旦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租赁公司必须承担不低于80%的车辆车价损失,还应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租赁公司应免费提供车辆的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否则租赁公司应退还租金,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为杜绝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专用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示范文本规定:“凡出现不合理减轻或免除租赁公司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规定为准。” 据悉,从12月1日起,首批62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汽车租赁公司将统一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其余近60家租赁公司也将在整顿通过认证后陆续使用。链接 市消协点评租车业霸王条款 某汽车租赁合同中曾规定:“超过规定租用车时间一小时以内的处罚50元,超过规定用车时间2小时以上按一天租金收取”;“遇车辆年检,甲方应提前5天至10天和乙方联系,并在临检前1至2天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车辆年检占用时间的租金照付。” 对此,北京市消协指出,经营者没有罚款权,在格式合同中设置罚则属违法行为;车辆年检是经营者的义务,年检期间消费者无法使用车辆时,经营者应给消费者更换车辆或退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