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房屋维修基金要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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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6: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王琦 实习生吴燕)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应专项使用,挪用基金将受惩罚;物管企业被解聘后必须离开。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就提请审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物业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若违反该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基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管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物业管理企业被解聘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退出物管区域并移交出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如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如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丢失的,还必须赔偿。 |